南平市调整2013征地补偿标准 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13-01-10    浏览次数:2

  市政府近日下发通知,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其中:征收土地使用的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由每亩1100元调整为每亩1300元;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由每亩2.75万元调整为每亩3.267万元。

  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未利用地为1.5倍。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仍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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