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改革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

发布日期:2003-01-02    浏览次数:2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日前公布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明确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同时放宽了境外投资购汇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无自有外汇企业通过人民币购汇向境外投资。

  据新华网消息,随着广东省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日益发展,部分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陆续到境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处长卫凤仪介绍说,在国家现行的境外  
投资管理政策中,没有就此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按照现行的国有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层层报批,手续繁琐,困难较大。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广东省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已于去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广东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办法》。卫凤仪认为,这将为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解决广东境外投资滞后问题提供有力的政策依据。

  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将可以“名正言顺”地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改革方案明确指出,“投资主体是指具备境外投资能力的设在广东省内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类公司)”。

  企业境外投资的资金瓶颈问题在本次改革中得到政策上的疏通。试点办法放宽了境外投资购汇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无自有外汇企业通过人民币购汇向境外投资,改变以往企业只能通过自有外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

  这次改革取消了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取消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保留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简化了审批环节。“投资主体向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持《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和其它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为进一步优化外汇资源配置,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的用汇需求将得到重点保证。此外,开发国外资源、带动出口或减少进口、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以市场服务、科技研发为目标的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也将得到相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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