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2013年1月份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3-01-18    浏览次数:1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税部门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鉴于1月份申报期时间紧、业务需求变动大,为了保障纳税人权益,我省2013年1月份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延长至1月30日。请广大纳税人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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