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7日发布2002年第56号公告,公布了对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001年12月7日,根据外经贸部2001年第21号公告,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作出了初裁决定:外经贸部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裁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两部委裁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公告》决定自2003年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俄罗斯的己内酰胺(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337100)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5%-38%不等)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