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上海市开展自行发债试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7号)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海市财政局于2013年9月6日招标发行了201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2013-2014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面值为56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56亿元。
三、本期债券期限5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94%,2013年9月9日开始计息,9月9日至11日进行分销。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8年9月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五、本期债券可以进行分销。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