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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98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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