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从5月1日起推行野生动物产品标识制

发布日期:2003-01-18    浏览次数:2


  从今年5月1日起,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野生动物制品的企业,将要使用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国家林业局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野生动物产品、制成品及衍生物先期进行标识试点工作,时机成熟后全面推行。  

    这一标识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中与野生动物制品运输、销售证明具有同等效力,野生动物制品不再申办运输、销售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统一标识和对其它产品进行标识,违规者将受到严厉查处。

    此外,林业、工商等部门还将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及其产品的市场管理,防止野生动物资源过量消耗。不具有合法营业执照、许可证明的企业将被取缔;“有照无证”或“有证无照”的要限期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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