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收购境内股权3个月内要清账

发布日期:2003-01-08    浏览次数:2


      1月7日外经贸部已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收购金额,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将可能适用于通过QFII政策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投资者

  大洋网讯 1月7日外经贸部已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收购金额,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关人士透露,这一规定很可能适用于通过QFII政策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投资者。

  《通知》规定,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已缴付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收益。

  《通知》同时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财务报表。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股权转让双方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权购买金的期限。协议中未规定有关期限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据了解,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同样适用该《通知》。

  一位直接参加该《通知》制定但不愿透露姓名的外经贸部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该《通知》将规范早已存在的外国投资者拖欠收购金额的问题。此前,外经贸部曾接到不少反映,在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的一些企业之后,企业的股东地位已经发生了变换,新的公司也开始运作并盈利,但外国投资者用于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资金却迟迟没有到位,此种行为不但损害了境内企业的股东利益,对于新公司的发展也没有好处,“当然,被收购的股权不一定就是国内股东的股权,也可能是国外股东的股权”,该人士表示。

  此前,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外国投资者支付金额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国家外汇管理局也表示难以有效控制”,该官员说,“这种外国投资者拖欠收购金额的不规范行为仍然以小企业为主,在大的跨国公司参与的投资案例中这种情形很少发生,可以透露的是,这种情况在制造业中相对较多。”同时,该官员表示,该规定还将与国家各个相关部委协调,并最终有可能成为QFII政策中对外国投资者的一项规定。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