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4    浏览次数:2

闽农厅办〔2013〕6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及时掌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度《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饲料生产许可证》备案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备案企业范围

  (一)2012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农业部颁发《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2012年5月31日之前获得省农业厅颁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企业。

  (三)2012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省农业厅颁发《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备案材料

  各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备案表》(见附件1)。企业应如实填写,加盖公章。

  2.《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有效期内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4.每类产品应至少提供一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未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新企业,可不提供检测报告,但应说明情况。

  5. 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 所有在岗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人员名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应附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备案表》(见附件1)。企业应如实填写,加盖公章。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 有效期内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4.四个季度(或四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未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新企业,可不提供检测报告,但应说明情况。

  5. 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 所有在岗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人员名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应附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

  (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

  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备案表》(见附件3)。企业应如实填写,加盖公章。

  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复印件。

  3. 有效期内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4.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应按品种分别提供1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5. 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 所有在岗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人员名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应附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

  (四)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

  1.《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件4)。企业应如实填写,加盖公章。

  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或《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 有效期内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4.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其中配合饲料按动物品种系列分别提供1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提供1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单一饲料按品种分别提供1份型式检验报告。

  5. 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 所有在岗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人员名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应附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

  三、备案材料审查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备案材料的受理、审查工作。各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于2013年1月底之前将备案材料上报企业生产所在地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对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向相关企业提出补充材料意见。

  四、年度备案实地检查

  (一)检查时间

  2013年2月1日开始,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应对本辖区内所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年度备案实地检查工作,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实地检查表》(见附件5)。实地检查应于2月28日前完成。

  (二)检查内容

  1. 企业的厂址、建筑物及设施、现场及环境、生产工艺与设备、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和程序控制等基本生产条件;

  2. 企业各类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原料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留样观察记录、产品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3. 企业2012年监督检查中不合格项目整改情况。

  各县(市、区)在年度备案检查中,发现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和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审查上报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应对企业上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审查表》(附件6),签署意见并加盖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公章后,连同饲料企业年度备案材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实地检查表》报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3月10日前汇总后报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设区市以及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应提出判为年度备案不合格的建议:

  1. 在2012年农业部或省市县级饲料管理部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 未上报备案材料或备案材料不齐全的;

  3. 企业变更了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4. 没有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六、监督抽查

  省农业厅将于2013年3月下旬开展企业备案实地抽查工作。检查组由农业厅相关处室人员和设区市饲料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请设区市农业局于2月底前将参加检查人员名单(1人)报厅饲料兽药管理处。监督抽查方案见附件7。

  七、备案情况通报

  2013年4月,省农业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全省通报。省农业厅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持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注销《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或建议农业部注销《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

  1. 企业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2. 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3. 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或《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停产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或《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生产企业停产二年以上的;

  4. 生产企业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5. 生产企业破产或被兼并的;

  6. 买卖、转让、租借证号的。

  八、工作要求

  (一)设区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年度备案工作的指导。企业生产所在地无县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由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相关企业年度备案审查工作。

  (二)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应根据企业是否按照《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当年对企业监督检查以及整改、抽检情况和结果以及当年企业有无被投诉等情况,填写上报备案意见。

  (三)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年度备案工作,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填报备案材料。凡企业基本情况,产品情况,管理、技术和持证上岗人员,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发生变更(化)的事项均应如实填写,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各企业要自觉配合现场监督检查,对当地农业(畜牧兽医)局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改正。

  附件:1.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备案表

  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3.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备案表

  4. 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实地检查表

  6.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审查表

  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监督抽查方案

  

附件下载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1月8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