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3件政府规章和22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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