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不能交给企业管理,不能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监管的职责交给企业承担。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7日结束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风景名胜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资源,监督规划的实施。风景名胜区内的设施维护保养、绿化、环境卫生、保安等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方式签订合同,由专业公司承担。
汪光焘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发展旅游业,要立足于资源保护、永续利用,带动地方经济持续发展和群众致富。依照风景名胜资源的价值划分不同等级的景区,明确保护要求。
具体办法是,划定景区、核心景区范围,限定核心景区内的游人容量、游览活动的类型和方式,严格限制核心景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认真清理核心景区内的已有建筑。
划定可供开发建设的游览服务基地。分别编制风景游览、游览设施、经济发展等专项规划,作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风景名胜资源丰富、保护任务繁重的地区,要重视在核心景区之外,按照总体规划,集中建设旅游服务设施。
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1979年启动,1985年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目前我国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51处,约占国土面积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