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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2]212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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