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管局官员解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发布日期:2003-01-20    浏览次数:2

  最近,国务院批准取消了对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的保证金制度,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也从去年10月起陆续推开。这种改革意味着什么样的变化?对企业境外投资有何影响?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王雅范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此次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主要在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广东和福建等六个省市进行,请问,为什么要选取这些地区?国内其他地区有没有试点计划?

  王雅范:选择这六个省市试点,主要考虑到这些地区境外投资数额较大,且各具一定的代表性,比如浙江省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就非常典型。这些地区试点取得的经验可以为下一步法规出台提供很好的借鉴,同时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地区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

  记者:此次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核心内容是什么?从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

  王雅范:这次试点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限额内允许购汇进行境外投资。试点的第一年我们分别给予这六个省市外汇分局2亿美元的购汇限额,由外汇分局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境外投资项下的购汇进行管理。第二,明确境外投资的产权关系和境内投资主体,强化境内投资主体的管理责任。外汇局通过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境外企业应自担风险,债务自借自还,不得将风险和偿债的责任转嫁国内,并定期由境内投资者报外汇局登记。第三,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手续。外汇局不再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不再收取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可以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第四,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境外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第五,对不同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用汇方面体现了区别对待、重点扶植的政策。重点保证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优先支持利用国外资源项目、带动国内出口项目、外贸服务项目、科技研发项目等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第六,加强对境外投资的事后管理与监控,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境外投资的联合年检。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我局与外经贸部将根据《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对境外投资进行联合年检。

  记者:这次改革对于民营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有什么规定?

  王雅范:消除由于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政策差异是这次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满足条件,都可以“走出去,在外汇管理上保障其合理的境外投资需求。

  记者:您前面已经提到,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着特定的实施背景和一系列核心内容,那么试点会对我国境内企业“走出去”产生哪些影响?对外汇管理本身具有哪些深远意义?

  王雅范:试点对我国境内企业“走出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给予每个试点地区的2亿美元的购汇额度是对当地企业“走出去”的实实在在的支持。其次,试点取消了外汇风险审查、汇回利润保证金等滞后于境外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同时,试点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在政策上鼓励境外企业通过自身积累发展壮大,这实际上也是对“走出去”的间接的外汇支持。

  试点对于外汇管理本身也具有深远的影响。概括地讲,试点体现了外汇管理的两个转变,一是从单纯的管理转变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二是从强调审批转变为简化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

  首先,试点鲜明地体现了外汇管理为宏观经济发展服务的主题。试点规定了区别对待、重点扶植的用汇政策,其中重点保证用汇和优先支持用汇的项目都是和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相一致的。用汇政策与产业导向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为境外投资乃至宏观经济发展服务。同时,除了上述试点的核心内容外,我们允许试点分局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试点办法和操作规程,以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其次,试点体现了简化审批和加强监管的结合。在简化审批的同时,试点明确了外汇局通过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同时强化了境内投资主体的管理责任和义务。试点尤其加强了境外投资的事后管理与监控,试点分局要会同当地外经贸部门,重点落实我局与外经贸部联合发布《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年检一方面通过年检数据与管理数据的核对,对境外投资行为的外汇管理合规性进行集中检查。另一方面通过微观的汇总,对境外投资项下的资本流出数量(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境外投资资本存量(包括我国在境外投资形成的总资产、总负债、总的所有者权益和总的或有负债)的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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