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2〕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2年度第二批)予以公布。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经福建省级财税部门确认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2年度第二批)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