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8-01-17    浏览次数:2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关于继续征收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的函》(沪容环发计[2002]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市政府2000年6月14日颁发的《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4号令)精神,本市自2000年10月15日起开征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以来,有力地推动了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的管理工作,减少了污染,保护了环境。为此,同意你局继续收取一次性饭盒回收处置费。

  收费对象:对本市企业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向生产企业征收;对外省(市)企业生产在本市销售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向其在本市的销售企业和个人征收。

  收费标准:单只重量为5克的一次性塑料饭盒,按每只0.03元征收;其他一次性塑料饭盒按每公斤5元征收。收费标准执行日期自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请于执行截止期前一个月,提供相关资料,重新审核收费标准。

  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接本函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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