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发布日期:2003-01-21    浏览次数:3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日前签署第370号国务院令,公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并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下列五种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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