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受理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七大类,即: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关于企业改制后债务的承担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将遵循两大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即对被改制企业的债务承担,当事人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二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即企业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制止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以及公平解决改制中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新公司在所接收财产的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改制过程中如果公告通知了债权人,而债权人就债务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在这一期间内没有及时申报债权,则免除购买者的民事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原企业资产管理者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