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省级饲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2

闽农牧〔2013〕11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近年来,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承担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现场审核工作,为规范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饲料质量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现根据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决定继续委托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承担省级饲料生产许可(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以及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要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的规定,依法开展饲料生产许可工作。

  二、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属地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以及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属区管辖的企业,由所属设区市农业局负责其申报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

  三、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或《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并组织进行现场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含企业申报材料补正时间)。

  四、现场审核组由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指定三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的现场审核,还应邀请经农业部培训的专家参加。专家应当熟悉饲料管理法规、饲料加工工艺、饲料质量检验等专业知识。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在进行现场审核工作之前,应发函邀请所属设区市农业局派员参加。现场审核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见附件2)或《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见附件3)进行,在现场审核时,现场审核组还应当就企业申报材料与企业现场的一致性进行符合性检查,并根据现场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对申请企业的总体评价以及相关建议等内容。

  五、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填写《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许可审查意见表》(见附件4)并加盖公章,与企业的申报材料、《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或《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一同报省农业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福州市华林路123号一层,联系电话0591-87402771)。现场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如自愿放弃申请,其申报材料可不上报,待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申请。

  六、省农业厅收到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上报的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生产许可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网上审批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必要时,省农业厅可对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上报的申请企业进行实地复核,对申请企业实地复核不符合农业部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对相关市、县进行通报。

  经调查发现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饲料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对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在立案调查期间,暂不受理该企业或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的申请。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饲料生产企业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农牧[2010]155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饲料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工作的通知》(闽农牧[2011]326号)即行废止。

  附件:

1.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

2.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

3.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

4.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许可审查意见表

  福建省农业厅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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