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2007年公告第24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1号)的有关规定,经对有关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进行培训、考核,决定对符合延续条件的78人和新增34人颁发上海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新增8人颁发上海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有效期3年。另有8名评审员因故不予延续复证。现将本次获证评审员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附后)。
获证评审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公正、公平、公信要求认真开展计量认证评审工作,不断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获证评审员应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在评审过程中,获证评审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资质认定工作的规定。
二、在参加评审时,主动出示评审员证和有关文件、通知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三、不无故推辞评审工作,不从事与评审无关的工作,不向被评审单位提出与评审无关的或其它不合理的要求。
四、评审时不受外界任何干扰,独立作出评审结论。在评审组讨论中,可以发表个人评审意见,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与评审结论相悖的意见。
五、客观、科学、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认真、正确地填写评审记录或考核报告,对评审结果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委托单位提交评审报告或评审结果。
六、对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机密和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不泄露或窃取。
七、不接受被评审单位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索要或以低价购买产品。
八、评审中应当遵守的其他有关规定。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获证评审员,我局将不再委托其承担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直至撤销其评审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