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1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2007年公告第24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1号)的有关规定,经对有关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进行培训、考核,决定对符合延续条件的78人和新增34人颁发上海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新增8人颁发上海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有效期3年。另有8名评审员因故不予延续复证。现将本次获证评审员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附后)。

  获证评审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公正、公平、公信要求认真开展计量认证评审工作,不断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获证评审员应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在评审过程中,获证评审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资质认定工作的规定。

  二、在参加评审时,主动出示评审员证和有关文件、通知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三、不无故推辞评审工作,不从事与评审无关的工作,不向被评审单位提出与评审无关的或其它不合理的要求。

  四、评审时不受外界任何干扰,独立作出评审结论。在评审组讨论中,可以发表个人评审意见,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与评审结论相悖的意见。

  五、客观、科学、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认真、正确地填写评审记录或考核报告,对评审结果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委托单位提交评审报告或评审结果。

  六、对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机密和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不泄露或窃取。

  七、不接受被评审单位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索要或以低价购买产品。

  八、评审中应当遵守的其他有关规定。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获证评审员,我局将不再委托其承担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直至撤销其评审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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