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商家出售的食盐价格如果超出了政府定价将会受到处罚。 国家计委日前下发《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食盐在价格的管理范围、管理权限、价格构成以及作价原则、审批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中就确定食盐的专营体制以定点生产、计划调拨和政府定价等为主要内容。按照《办法》的规定,食盐价格管理范围包括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等,包括多品种盐、肠衣盐、渔业和畜牧用盐等。食盐价格管理权限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如果食盐经营者的实际执行价格高于政府定价的、擅自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擅自制定食盐价格的、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都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