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二、《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三、《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四、《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15号)

  五、《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六、《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七、《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八、《天津市行政联合执法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九、《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津政发〔1998〕12号)

  十、《天津市保护野生青蛙资源的规定》(津政发〔1998〕23号)

  十一、《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十二、《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4号)

  十三、《天津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十四、《天津市中药饮片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十五、《天津市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细则》(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十六、《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十七、《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十八、《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十九、《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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