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9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明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检查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各省认定机构为自查自纠主体,负责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检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组织重点检查。为扎实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我省开展有关企业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目的   本次检查的目的:一是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二是了解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认定管理工作;三是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需求,总结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成效。   二、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对象重点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检查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   三、检查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   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   四、检查内容   对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检查:申报认定时提交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对中介机构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是否按照规定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   重点检查内容详见附件。   五、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案头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案头审查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全部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案头审查的结果,决定对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六、时间安排   所有资格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根据检查重点内容(见附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于2月底前做好接受检查准备工作。   2月18日至3月18日,检查小组开展申报资料案头审查。   3月19日至4月10日,检查小组开展现场核查。   七、检查要求   1.本次检查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开展,具体工作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的科技局、财政局和主管税务机关要给予积极配合。   2.请各设区市科技局尽快通知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做好接受本次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并于3月10日前上报2010-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总结报告(组织申报情况、主要问题、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实施成效、1-2家高新技术企业典型案例)。   3.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联系人:马菁,电话:0591-87881523;   省财政厅联系人:林炳豪,电话:0591-87097723;   省国税局联系人:高芝琴,电话:0591-87098201;   省地税局联系人:林雁南,电话:0591-87980102。   附件: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联合检查重点内容   省科学技术厅                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31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