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教〔2013〕11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发挥财政资金对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激励引导作用,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月24日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发挥财政资金对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激励引导作用,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优化资金投向,突出扶持重点,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客观需要,以及省级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专项资金。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会同省财政厅安排资金资助,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择优扶强,重在实效;
(三)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和项目单位按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逐级审核,部门评审,按资助类别下达资金。
第六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当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确定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
(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认定资助;
(三)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转移转化;
(四)引进培育高水平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
(五)专利生产运用与产业化;
(六)科技与金融结合;
(七)其他有利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福建省境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
1.研发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
2.来闽设立的高水平研发机构是指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家重点高校、重点科研院所等来闽建立或与在闽法人单位合作创办的研发机构。
3.必须具备完成科技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础技术装备。具有硕、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
4.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其中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软件研发机构500万元以上)。
5.企业销售收入安排用于研发投入的比例应逐年提高,2013年不低于1.5%、2014年不低于1.8%、2015年不低于2.2%。企业的自筹经费(提供列入福建省财政厅公布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科技部公布的‘十二五’期间具有科技经费审计资格名单的在闽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年度审计报告)应达到项目总经费70%以上。
6.申请企业的上年度所纳税经费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是指经科技部立项、省科技厅评估认定或当年立项新建(续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驿站、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
2.申请企业的销售收入安排用于研发投入的比例应逐年提高,2013年不低于1.5%、2014年不低于1.8%、2015年不低于2.2%。
3.申请企业的上年度所纳税经费总额应不少于100万元。
(三)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转移转化
1.申请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转移转化资助的主体是企业,优先资助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
2.申请企业的销售收入安排用于研发投入的比例应逐年提高,2013年不低于1.5%、2014年不低于1.8%、2015年不低于2.2%。
3.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项目技术交易总额应超过200万元。
4.申请企业的上年度所纳税经费总额应不少于100万元。
(四)引进培育高水平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
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必须符合《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规定的企业人才条件,申报研发项目资助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原则上应从近三年的海西企业人才高地中产生。引进国内外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必须是国内外知名专家或某领域学科带头人担任首席专家。
(五)专利生产运用与产业化
申请专利产业化计划项目的企业必须获得与其申报项目有关的授权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产生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实际利息;申请发明专利清零资助经费的企业,必须是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第九条 企业的销售收入安排用于研发投入的比例证明应由列入福建省财政厅公布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科技部公布的‘十二五’期间具有科技经费审计资格名单的在闽会计师事务所及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提供鉴证的专项审计报告或由税务部门提供鉴证。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执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07〕85号)规定的列支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后补助为主,结合常规项目资助的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本办法及有关通知规定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省直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后,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材料核实、实地察看和必要的专家评审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审批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立项情况,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研发经费专户。
第十五条 受资助的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按照本办法规定资金使用范围支出,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国家规定对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受资助单位应当在年末上报科研投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