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千万即可 深圳降低创业投资门槛

发布日期:2003-02-21    浏览次数:2


     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透出信息,《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有望近期出台。据悉,该《条例》(草案)规定了对于创业投资机构给予的鼓励与优惠,希望能吸引更多外资进入深圳的创投领域。这将是深圳首部没有“罚款”内容的法规。

  投资额超过70%可享受优惠

  由于创业投资具有较强的风险性,法规草案中专门规定了对创业投资的鼓励和优惠政策。规定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促进资金,鼓励支持创投机构对列入《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指南》的项目进行投资;对《指南》确定项目进行投资累计额超过注册资本70%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创投机构可以按当年总收益的5%提取风险补偿金。

  创投机构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

  《条例》(草案)规定,创业投资机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5000万和3000万元人民币;境外投资人申请独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该投资人在申请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00万美元,境外投资申请与境内投资人合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境外、境内投资人在申请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不得低于3000万美元和3000万元人民币。法规草案同时放宽了对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由原来规定的不得低于300万元下降到不得低于100万元。

  创投机构不得购买已上市股票

  撤出机制对于创投机构来说十分重要,《条例》(草案)对此规定,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股票上市等方式将投资撤出。此外,法规同时也规定了创投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如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信托投资等金融业务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使其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活动;不得购买已上市交易的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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