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农口各局、院: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随着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收征用农民承包土地呈不断上升趋势,被征地农民作为一个新的特殊社会群体正在逐步形成。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局,是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原则
(一)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指依照法律程序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或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被征地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理补偿、安置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征收或征用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二)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征收或征用农民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征收或征用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三是专款专用原则。对征地补偿费要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四是民主议定及合法性原则。征地补偿费分配等相关事项,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决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法规。
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与使用
(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已完成二轮延包确权确地到户或确权没确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户;既没确权也没确地的,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平均分配;征收征用荒地、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平均分配。
(四)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分配,具体分配办法按照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征收征用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包括荒地、机动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中分配。
(六)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土地被全部征收或征用(撤村建居)的,土地补偿费90%用于分配,10%作为善后预备资金,用于漏登、错登等人员土地补偿费的发放。
土地被大部分征收或征用(原集体经济组织建制保留或经调整保留)的,土地补偿费的85%用于分配,15%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分配,2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发放干部工资或补贴、支付招待费和偿还集体债务。
本意见施行以前发生征收或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已经用于分配的不再追究;未分配的按政策规定予以清查,清查后的实际结余资金仍作为集体资产,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的发展,但绝大多数农民强烈要求进行分配的,可参照本意见进行分配。
三、享受征地补偿费人员的确认
(八)享受征地补偿费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由依法召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确定,没有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的村由村民会议讨论确定。
享受征地补偿费人员以签订征地协议当日作为时点。
四、征地补偿费分配程序
(九)集体经济组织自收到征地拨付款之日起90日内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征地补偿费分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成立分配工作小组。进入征地补偿费分配阶段后,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应牵头召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小组。二是成员情况摸底。分配工作小组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参加分配人员并登记造册。三是拟定分配方案。分配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提出分配意见,拟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方案包括:参加分配人员、分配数额、分配方法、补偿费发放时间、提出异议的程序、不能参加分配人员的原因等。分配方案拟定后,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公布,并充分听取成员意见。四是召开成员(村民)会议通过方案。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小组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依法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会议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18岁以上过半数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后方能形成分配决议方案。五是公开组织实施分配决议方案。形成决议方案后,分配工作小组将决议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向分配工作小组反映。公示结束后,将完善后的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农村或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已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领取征地补偿费时应携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补偿费分配机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应同时收缴销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五、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与监督
(十)规范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农经站)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各级农村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管指导工作。
(十一)建立征地补偿费民主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费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小组对征地补偿费有检查权、质疑权,有权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村财务乡镇代理机构对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的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十二)建立征用土地台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财务乡镇代理机构应建立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用明细账,对被征土地面积、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剩余耕地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
(十三)建立征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要把对征地补偿费的审计纳入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农经站)的日常监督工作内容,每年都要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纳入计算机核算监控系统,及时跟踪监控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四)规范会计核算内容。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规定,全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设置专门账册,单独对土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十五)严格会计核算程序。当土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财会人员或委托代理财会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各区县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解决农村矛盾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同时要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具体指导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掌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