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综明传〔2013〕12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立春”已过,春耕备耕工作即将由南到北陆续展开,各级农业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春耕备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牢固树立季节意识,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行动起来,把春耕备耕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全力以赴打好春耕备耕第一仗,实现春季农业生产开门红。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早谋划、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技术培训咨询、产销信息发布和巡回检查指导等工作,推动春耕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为全年农业生产奠定良好基础。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坚持稳定面积、提高单产、提高优质率,继续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工作,认真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千方百计使粮食面积稳定在1800万亩以上,努力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稳定。要做好农资综合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水稻种植保险、种粮大户补贴、再生稻催芽肥补贴、订单粮食收购直补等政策的宣传和落实,鼓励和扶持耕地流转,实现规模生产,引导广大农民多种粮,种好粮。各地要抓住当前降水较多、土壤墒情较好、气温回升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尽可能增加春播面积,抓好早稻面积落实,努力扩大春大豆、春玉米等杂粮的种植面积,为全年粮食生产打好基础。
三、提高作物播种质量。2月下旬至3月份,我省大部地区将陆续进入早稻播种育秧期。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农民做好早稻育秧、春大豆和春花生播种、甘薯育苗等工作,不误农时季节。早稻“春分”前播种的,要实行薄膜育秧,保温防寒。中、北部地区要特别注意合理安排播插期,迟熟品种要选择有利时机适时早播,确保两季稳产,安全过关;各地要把早稻集中育秧作为春耕备耕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每个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都要建立3个以上水稻集中育秧示范点,着力推进水稻集中育秧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育秧期间防寒措施的落实,尤其是要在灾害性天气到来和秧田病虫害发生之际,指导农民落实防患和补救措施,提高育秧质量。要大力推广塑料拱棚育秧等防寒育秧技术,防范低温寒流可能造成的烂种烂秧。要培育一定比例的“机动秧”,确保早稻大田用秧。
四、抓好春收作物田管。重点是抓好冬种春收马铃薯、蔬菜、油菜等大田农作物田间管理,因地制宜,因苗指导,保证春收农作物取得好收成。春收马铃薯等作物,要突出抓好根外追肥、晚疫病防控、防寒防冻、排涝防渍等田管措施落实。蔬菜生产重点是做好防寒防渍和病虫害防治,确保春季蔬菜及时应市,增加花色品种,丰富市场供应。油菜生产重点是抓好重施苔肥、增施硼肥,做到“冬壮春发”并及时清沟排渍,加强霜霉病、菌核病的防控。同时,要掌握马铃薯、越冬甘薯、杂粮等春收作物收获适期,广泛发动群众,及时收获,保证品质和产量。
五、积极开展综合服务。全省农业系统继续组织开展“五新服务促春耕”活动。各级农业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各专业的技术人员组织起来,到春耕备耕的第一线为广大农民服务。要根据春季生产的主推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农机具,组织技术人员下乡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到村到田实地指导农民开展春耕生产,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上实际问题。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扶持力度。要充分发挥农机在春耕生产中的作用,农机部门要做好农机具的检修维护,积极组织农机下田,服务春耕生产;要认真做好农机调度和服务工作,提高农机作业效率,加快春耕进度,确保作业质量,大力推广新型适用插秧机械,强化组织调度,开展机耕、机灌、机插作业,推行连片作业,加快春耕生产进度。积极组织种子供需对接,引导农民推广种植优良品种。要进一步加强农情调度工作,密切关注春耕生产动态和农产品供求形势,及时反映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六、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对春耕物资准备和供应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农资调运调剂和供应进度,确保春耕生产需要。继续组织开展“农资打假护春耕”活动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做好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工作;强化杂交水稻种子市场价格监测与监管,减少经营环节,稳定种子价格。要会同物价、工商、质检等部门,深入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行动,突出春季农业生产用种、用肥、用药安全,集中执法力量,强化农资市场执法巡查和农资产品质量抽查,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违禁农资违法行为,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证春耕生产有序推进。
七、加强防灾减灾工作。春耕备耕期间,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的思想,密切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完善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指导农民落实农作物防寒防冻等各项防灾减灾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影响。要积极开展病虫害专业化统治统防工作,加强对致灾性病虫害的监控防治,力争减少损失。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农业厅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