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工商认真学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发布日期:2003-03-06    浏览次数:2

    连日来,汕尾市工商局认真开展学习国务院新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活动。市工商局召集了各县(市、区)局企管工作人员学习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深入作了讨论。使同志们学习收益不少,都说今后查处无照经营终于“有法可依”了。

    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下列五种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该办法进行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全市各地工商部门也纷纷组织有关执法人员开展了这一学习活动,力求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理解深透,全面领会,以强化执法,依法执法,为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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