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14-06-17    浏览次数:2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我市房产租赁市场日益活跃,出租房产情形逐年增加。为了加强管理、公平税负,市地税局在去年年底出台了《海宁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个人出租房产的相关税收政策,同时明确我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行“政府组织协调、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管理模式:市地税局是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代征辖区内个人出租房产税收。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工作现已全面启动,为使广大纳税人更加详细了解个人出租房产相关税收政策,市地税局编写了个人出租房产税收政策问答,供大家参阅。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7日

  一、什么是个人出租房产税收?

  答:个人出租房产税收是对个人出租房产行为应缴纳税收(费)的统称。税收征收的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

  二、什么是个人房产出租行为?

  答: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获取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的,视同房产出租。个人把自有房产出租给别人,或者承租人将租入房产再转租,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个人房产出租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房产出租人或转租人为房产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对房产所有权人或转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范围内常住的,其房产税由使用人(承租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

  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或转租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地税机关无法取得联系的,其房产税由承租人代为缴纳。

  四、自有房产用于自己经营,是否要交税?

  答:自有房产用于自己经营的,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帐面原值一次减去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乘以适用税率(年应征房产税税款=房产原值×70%×1.2%)。

  五、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哪些税费?

  答: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六、个人出租房产税费如何计算?

  答:个人出租房产采用综合税费征收率计算应缴税费,分为“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三种情况。

  针对目前首期纳入征收范围的个人出租房产用于经营的纳税人,其综合税费征收率如下:

  (一)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月租金20000元(含)以上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18.80%;月租金在800-20000之间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13.10%;月租金800元(含)以下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12.10%。对按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优惠减征后,月租金20000元(含)以上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11.80%;月租金在800-20000之间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6.10%;月租金800元(含)以下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5.10%。

  (二)个人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月租金20000元(含)以上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6.78%;月租金在800-20000之间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5.00%;月租金在800元(含)以下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4.00%。

  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含在综合税费征收率中。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适用税额规定如下:小城市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小城市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小城市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七、个人出租房产申报税费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对出租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租赁合同(协议)并做到据实申报的,代征单位审核后按实际租金收入征收相关税费。

  税务机关根据各镇、街道各区域房产租赁市场价格水平,设定各区域房产租赁价格警戒指标。对申报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由税务机关根据租赁价格警戒指标水平核定其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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