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计委价格管理政策规定,从今日起,环丙沙星等52种药品补充剂的最高零售价格开始调整。
市物价局要求,凡在本市销售的环丙沙星等52种药品,其价格不得高于规定的零售价。医疗机构销售本次物价局调价药品中涉及的中标药品,其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高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物价局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此次调价的25种甲类药品主要有环丙沙星、利多卡因、尼莫地平、盐酸雷尼替丁等;27种乙类药品主要有头孢呋辛钠、硫酸奈替米星、克林霉素磷酸酯、盐酸洛美沙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