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现将我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重要意义。森林采伐限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度消耗、保障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的核心措施,也是统筹协调发挥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十二五"期间是我市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是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发展现代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建设生态城市的关键时期,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保障体系,强化责任制度,严格考核检查,不断提高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

  本次下达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额指标,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控指标,不得突破。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年采伐限额指标主要用于人工商品林主伐、公益林更新采伐和中幼林抚育间伐的需要。市预留采伐限额指标主要用于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风倒风折等自然灾害受损林木清理及征用、占用林地等工程采伐林木的需要,由市林业局严格控制使用。水务、市容园林、市政公路、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部门、本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并依法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时报送有关采伐统计资料,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坚持凭证采伐林木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木采伐管理。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由市林业局按国家规定样式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市林业局要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严禁超限额采伐和无证采伐。对不按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超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坚决依法处理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水务、市容园林、市政公路、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林木凭证采伐管理工作,做到依法审批、凭证采伐、如实申报。

  四、强化林地保护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性林木采伐。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全面推进,全市城乡建设进程加快,重大基础建设工程相继启动,因工程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的数量将快速上升。

  为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确保实现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选址规划时,要严格执行我市林业总体规划,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充分保护林地和林木资源,确保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地。工程建设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工作,确保林地面积逐年增加、不得减少。

  五、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制度。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切实检查本区县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本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审批、采伐调查设计、采伐作业验收和伐前公示等制度。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超限额采伐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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