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提高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今年3月,市政府下发了《批转市创模办拟定的天津市2006年至2008巩固提高创模成果三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6〕26号)。近日,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40号),对现行创模指标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和定期复查的要求。
现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6〕40号文件的要求,对我市下发的津政发〔2006〕26号文件中的《天津市2006年至2008年巩固提高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三年工作指标分解表》进行调整。
同时,按照国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调整后的《天津市2006年至2008年巩固提高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三年工作指标分解表》涉及本单位承担的指标进行安排部署,并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本单位承担指标的完成情况,编制持续改进工作报告,报送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2007年初要分别报送2006年“十五”和“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十一五”指标为试报。
现将调整后的《天津市2006年至2008年巩固提高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三年工作指标分解表》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