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日前颁布《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将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权,以委托的方式下放到区、县级市政府。这是国内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区、县级市政府对外资企业审批权限提升到3000万美元,以往广州各区、县级市政府审批权限为1000万美元以下。
由于国家在部分领域对外资仍实行一定限制,部分行业的外资项目还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因此该规定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此前,广州开发区和番禺两地因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较大、数量较多,“3000万美元以下审批权下放”早在几年前就在这两地区实施。
广州去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776家,其中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投资在1000万-3000万美元的共6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