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6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

  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试点县

  列入福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同时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示范县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通过考核验收且成绩优秀(考核成绩85分以上)的县(区)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二)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试点县(区)条件的,除附件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的推荐函;符合申报示范县(区)条件的,按附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三、报送时限

  请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推荐工作。

  请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的县(区)于3月20日前完成材料报送工作。

  申报材料纸件和电子件请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将县级市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申报范围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2号)精神,今后县级市将不再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评定。

  (二)委托福州、厦门、龙岩市知识产权局分别组织开展闽侯县、海沧区、新罗区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考核验收工作,对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表》进行评分,并提出考核验收意见,有关县(区)应提供考核表的相关证明材料。请相关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完成考核验收后于3月20日前将考核材料报送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

  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2月25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处  闫宏宇  陈晓晶

  电  话:0591-87819279  87819179

  地  址:福州市湖东路7号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邮  编:350003

  电子邮箱:yhy@fjipo.gov.cn

 

    附件1:3号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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