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需求,规范公寓项目建设管理行为,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功能布局、市场需求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寓项目分为经营性公寓和公益性公寓。经营性公寓分为居住型、混合型、酒店型三种;公益性公寓包括学生公寓、老年公寓、军官公寓等。本办法仅适用于经营性公寓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经营性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外檐按公建标准控制,建筑外部不得设置阳台,规划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应配套服务设施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5〕95号)的规定在公寓内部安排。

  (一)规划配套指标。

  居住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安排,或者按居住区标准缴纳小配套费。机动车车位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规定的住宅配建指标执行。

  混合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的50%安排,或者按居住区标准的50%缴纳小配套费。机动车车位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DB29-6-2004)规定的住宅配建指标执行。

  酒店型公寓的各项规划指标按照公共设施标准执行。机动车车位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规定的酒店配建指标执行。

  (二)建筑层高控制。

  居住型、混合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米以内。

  当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酒店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三)选址要求。

  经营性公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居住型、混合型或者酒店型公寓的性质、规模和类型。

  第四条 在土地管理中,居住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宅用地,混合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综合用地,酒店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商业用地。

  经批准,建筑面积或其计算值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须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20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经营性公寓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居住型公寓的空调室外机不得外露,混合型公寓须设置户式空调,酒店型公寓须设置中央空调。

  第六条 经营性公寓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字〔1996〕312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居住型公寓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参照住宅有关规定办理;混合型公寓、酒店型公寓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参照非住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