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颁外资并购新规定 跨国巨头看中国脸色

发布日期:2003-03-19    浏览次数:2

    4月12日起,像摩托罗拉、西门子、通用等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的商业巨头,即便在境外收购企业,也要看中国的脸色。最近公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有条件对跨国公司的境外并购说“不”。

  中国能说“不” 

  GE前总裁韦尔奇退休前曾想收购霍尼维尔,虽然美国政府批准了两家美国公司的并购计划,但最终却被欧盟否决了。从4月12日起,中国也有了这种发言权。

  根据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颁布《规定》,当境外并购可能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时,并购方应当向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由其决定是否“放行”。判断的依据包括:境外并购一方在我国境内拥有的资产超过30亿元,或者在我国的营业额超过15亿元等。

  对跨国巨头是否管用,是《规定》可能直面的疑问。但至少从营业额来看,就有不少跨国公司被《规定》囊括在内。根据外经贸部对2001 至2002 年度中国外资企业的统计,共有262家外资企业的销售收入超过了15亿元。这份名单中有很多耳熟能详的名字:大众、诺基亚、爱立信、戴尔、佳能、宝洁、飞利浦、朗讯......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季立刚认为,《规定》借鉴了国外的法律制度,某种程度上肯定了我国企业并购立法的域外效力。

  反垄断进行时

  由于种种原因,国内一直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但这种局面正在改变。从设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到公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条例,再到《规定》的即将实施,中国正在提速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

  国内至今未推出反垄断法规,实属无奈。一方面,不少国内企业通过并购做大做强,如长虹、格兰仕等。如果存在反垄断法规,很多公司的大手笔会被制止。这不仅没打倒别人,反而伤害了自己。另一方面,吸引外资是改革初的国策,若强行推出相关条例,肯定会引发外资的分流。

  反垄断法缺位的后果是,我国成为世界上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更严重的是,国外资本进来肆无忌惮地收购、重组,国内却没有法律法规的制约。

  此次《规定》的出台让中国首次有条件对与中国有关的对跨国公司的境外并购说“不”。《规定》调整的范围从原先的贸易拓展到资本运作,无疑会大大提速国内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

  季立刚认为,虽然外国企业是在境外并购,但如果并购一方在我国拥有资产、实现销售、或拥有关联企业,其并购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我国市场。《规定》对境外并购进行了规范,体现了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进一步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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