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国务院和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对国务院和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决定》(津政发〔2006〕86号,以下简称两个《决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贯彻落实两个《决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检查方案。
一、检查内容检查各区县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委办局贯彻落实两个《决定》及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2006年至2008年巩固提高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三年工作指标的通知》(津政发〔2006〕61号)的情况。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每年11至12月对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方式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要求
(一)各单位认真做好检查的准备工作。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和《〈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决定〉任务分解表》中的责任分工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整改;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各单位在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写出自查报告并盖章,于每年11月15日前(2006年12月30日前)送市环保局。
天津市环保局
天津市监察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