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促进全市社会和经济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筹就业促进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建立城乡统筹就业促进机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坚持用积极的态度和发展的办法,建立城乡统筹就业促进机制,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城乡就业渠道,将劳动力成本优势转化为素质和技能优势,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或不合理限制。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坚持公益服务与市场服务相结合,制定农民工就业服务扶持政策,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备、手段先进、高效诚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农民工提供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引导性培训服务。针对进城农民工就业分散特点,大力发展进城农民工劳务派遣组织,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强化用人单位的职责,变分散就业为有组织、有计划地就业。加强就业信息化管理,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农民工就业登记制度,并实现与培训、保障信息的共享。在滨海新区以及转移就业任务重的地区,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的模式和政策框架,并逐步将试点成功经验在全市推开。
(三)围绕经济发展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紧密结合实施“十一五”规划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制定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乡镇企业转移就业容量、税收扶持等问题的相关规划和措施。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依靠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大力促进郊区工业化进程,扩大就地转移就业容量。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将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并建立建设和管护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劳动力输入输出管理。加强劳动力输出输入地之间的联系,推动各地区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沟通和对接。利用农民工转移较为集中的时机,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实行有组织的引进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工作模式,逐步形成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网络。落实农民工就业服务专项资金。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严格按照《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劳社部发〔2006〕13号)的要求,将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作为重点,争取3年内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就业补助金。在现有劳动合同范本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文本,增加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条款,并免费提供给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鉴证费减半收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六)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认真执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结付手续。在建筑业和其他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加强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大力推行欠薪预警保障制度,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将有欠薪记录的企业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范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限制拖欠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对发生拖欠工资的单位,在未妥善解决拖欠问题前,一律停止其投标资格,限制其承揽新项目。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强制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行业资质,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确保农民工合法的工资权益。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坚持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劳动工资的统筹管理。抓紧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工资宏观管理手段,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研究,防止和纠正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工资政策的行为。严格执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八)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加大安全监察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作业和生活环境,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企业应承担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与防护等有关事项,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九)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障权,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惩处。研究制定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高度重视并切实搞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和稳步推进,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
(十一)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按照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体系,落实现有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完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政策。对于在津外埠企业,可以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将建筑业农民工作为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落实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到2008年实现各行业农民工基本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十二)建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新制度。凡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对与用人单位形成短期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建立用人单位全责缴费的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新制度。研究探索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确保返乡出城农民工享受到医疗保障。
(十三)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较低费率、广泛覆盖、可以转移、社会共济的原则,研究拟定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四、搞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民工管理服务
(十四)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就业管理服务体制,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我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五)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关于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的总体要求,在我市实施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积极整合社会培训资源,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农民工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其中具备一定培训规模的确定为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为主要培训对象,开展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提升等三大类培训,使接受培训的农民工掌握就业技能,提高素质,促进就业。
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培训农民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定补贴;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农民工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使之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定补贴。
(十六)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优化专业教师结构,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十七)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我市教育发展规划中,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收费、管理等方面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各级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
(十八)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聚居地设立医疗服务站(点),为农民工及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十九)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各区县政府和街道、乡、镇要把所在地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工作范围,做好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工作,维护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民工集中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
(二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制定“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指导意见,加强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
(二十一)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加强对社区内农民工的基本素质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民工逐步提高素质和就业能力。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充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为农民工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五、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农民工平等地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要推行厂务公开,通过公示等方式使农民工了解企业的规章制度和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依法加大对私招乱雇、非法使用农民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备案的检查。畅通农民工举报投诉渠道,对农民工投诉举报的案件要简化程序,快速处理,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部门要优先审理,形成各部门间职能互补、通力合作、良性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十四)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五五”普法工作要求,在农民工较集中的地区,以增强农民工法制观念为目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活动,正确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及调解活动。继续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专项经费,督促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工作力量,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二十五)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依法维护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依法维护土地权益的主动性。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二十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农民工依法加入工会组织的权利,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建立工会组织。加强工会在制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政策工作中的源头参与力度,强化工会在指导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等工作中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为生活有困难的农民工提供生活救助、医疗帮扶、职业培训、子女助学等服务,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在青年农民工中建立共青团组织,利用12355青少年维权服务信息系统等服务平台,开展“希望工程进城助学计划”、“把文明带回家”等活动。发挥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维权站(点)和流动妇女组织的作用,为女农民工提供有效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整体协调,落实工作计划和各项政策
(二十七)建立领导和工作机制。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社会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以及本意见的要求,制定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要从实际出发,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出工作成效。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工作责任,搞好调查研究,周密部署,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既要解决当前紧迫的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切实把农民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着手制定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编制中长期规划。各相关部门要坚持用积极的态度、发展的办法解决农民工问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明确推进农民工工作的目标、思路和具体措施,完善农民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确保涉及农民工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十八)建立城乡就业服务机构。在巩固区县、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各乡镇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开设面向进城农民工的服务窗口,每个乡镇配备3至5名专职工作人员,各行政村配备劳动保障信息员,主要承担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组织培训、开发岗位、推荐就业等工作,为失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逐步形成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网络。
(二十九)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统计、劳动保障、公安、农业、人口计生等部门应联合开展农民工相关情况的调查,建立健全农民工各项信息情况的定期报表制度,提高农民工相关数据的统计质量和利用率,定期分析我市农民工的总量、行业构成、区域分布以及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加快农民工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农民工统计信息采集、加工、传输、储存和提供的自动化,建立健全各部门农民工统计信息网络和各类农民工统计数据库,特别是要加快与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联网,为建立起全市统一的农民工统计信息平台创造有利条件。
(三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制定政策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各级政府要重视调查研究工作,要多渠道收集信息,及时了解农民工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区分轻重缓急,分类制定政策,凡是有利于农民工维权的方法措施,要尽快推行,要鼓励突破和创新,以使解决问题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新闻单位要完整准确、深入浅出地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和工地,建立文化活动室、图书角,给农民工送电影、送文艺节目,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活跃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二○○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