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确定民事审判重点正确运用民事裁判手段 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立

发布日期:2003-03-27    浏览次数:2

       佛山3月26日电(记者徐来)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诉讼等方式将风险转嫁给他人、国家或者社会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今天,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

       会议传出的消息说,当前,在民事活动中,一些民事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重信用、不守合同的情况相当严重,特别是在债权债务领域,信用低下,欠债不还,甚至把自然人、法人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国家。

       会议认为,诚实信用不仅是民事活动的道德标准,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具有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而且具有帮助法官正确评价民事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功能。

       为此,以民事裁判为手段,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会议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维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承诺,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是明显偏高的,不予调整;当事人在法定幅度内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注意通过判令承担违约责任等利益调整措施,制裁违反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同时,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正确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充分保护诚实信用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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