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06年7月27日, 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2号,以下简称《批复》),同意修编后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 》(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为全面贯彻落实《批复》精神,做好《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批复同意的《总体规划》,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重视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原则,强调城乡统筹和以人为本,突出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天津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实施《总体规划》,对于促进天津城市长远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天津城市长远发展。《总体规划》确定天津城市定位是:“天津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天津市的发展建设,要按照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滨海新区的发展为重点,不断增强城市功能,充分发挥中心城市作用,将天津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今后15年,天津将形成“一轴两带三区”的市域空间布局结构,滨海新区将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极,11个新城和一批中心镇将颇具规模,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生态城市将相继建成,必将有力地促进天津城市的长远发展。

  (二) 有利于加强京津分工协作共同发展。2005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北京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对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强调天津要建设成为北方经济中心、国际港口城市。这是国务院根据两市的性质和特点,对两个城市的定位进行的科学分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强天津与北京的协调,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对于提升为首都、环渤海以及北方地区服务的功能,更好地促进京津冀城市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有利于促进环渤海乃至东北亚区域经济发展。振兴环渤海地区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战略任务。天津地处环渤海湾的中心,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沿海城市,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赋予了滨海新区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任务,天津必须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实现环渤海地区的繁荣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天津背靠“三北”,腹地广阔,具有联系南北、沟通东西的枢纽功能,与周边地区的资源、市场互补性强,联系紧密。对外与日本、韩国隔海相望,是蒙古、哈萨克斯坦等近邻内陆国家的最近出海口,在东北亚区域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实施《总体规划》,把天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和北方经济中心,有利于提升和促进环渤海地区和北方地区的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参与东北亚区域的发展与合作,使这一地区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增强竞争力。

  二、实施《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批复》要求,以落实天津市城市定位为核心,以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为重点,以服务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为主要任务,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加强区域协调与合作,不断优化用地布局和产业布局,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我市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二是坚持集中紧凑的城市发展模式,严格控制人口和用地规模。根据我市资源、环境的制约因素,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充分重视岸线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盘活土地存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增量,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到2020年,全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350万人左右,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在1450平方公里以内。三是坚持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促进环渤海区域和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加强与京津冀地区发展规划的协调,加强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提高为首都、环渤海以及北方地区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以及新城的辐射带动作用,优化小城镇和中心村的发展布局,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是坚持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构建经济发展高增长、资源消耗低增长、环境污染负增长的发展模式。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加强节水、节能和环保工作,使城市发展和资源、环境容量相适应,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五是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努力创造丰富多彩和具有天津特色的城市景观,发挥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主导作用,保护好天津的文脉,突出天津的城市特色。

  三、实施《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批复》和《总体规划》的学习和宣传。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把学习、宣传《批复》和《总体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批复》精神,掌握《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强制性内容,明确执行《总体规划》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到学习好、理解透、把握准、执行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的组织工作,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好规划。抓紧筹备建设天津市规划展览馆,为展示天津城市建设成就和美好未来提供平台。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 使《批复》和《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全社会的规划意识,形成全社会了解规划、执行规划、监督规划实施的新局面。

  (二)突出重点,规划好滨海新区。市滨海委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批复》的要求,依据《总体规划》,抓紧深化完善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滨海新区各城区、各经济功能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抓紧编制滨海新区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海洋综合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处理好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的发展关系,形成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格局。处理好滨海新区与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发展的关系,在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做好近期建设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和《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编制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共同构成政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双平台”。明确建设的重点和时序,优先安排生态环境、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为开发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用地预审等提供直接依据,确保《总体规划》近期目标的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布局区位,明确“十一五”期间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目标。

  (四)开展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好空间管制区划和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等专项规划;做好工业、现代服务业、体育设施等布局规划,开展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规划编制工作。抓紧修编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心城区外围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外新家园规划。

  (五)做好新城和镇、村规划。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组织开展好区县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按照各自功能定位,高标准规划11个新城;抓紧完善小城镇及新农村布局规划,在继续做好“三镇、两村”规划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各具特色的30个中心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尽快开展20个一般建制镇、20个中心村规划试点,全面推进新农村规划工作。

  (六)深入开展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强与《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为实现《总体规划》提供保障。

  四、创新规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总体规划》顺利实施

  (一)要进一步理顺全市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全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创新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在滨海新区规划管理体制创新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提供经验和示范。逐步理顺各区县及各乡镇的规划管理体制,除市内六区外,其余区县要设立独立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区县政府的组成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规划管理职能。各区县可在乡、镇设立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加强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建立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察机关要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重点对下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建立城市规划的社会公示制度,城市的各类规划一经批准,除保密内容外必须立即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要逐步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的公开查询制度,规划审批方案定期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城市规划审批事项可以进行查询,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投诉。

  (三)要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尽快形成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天津市城乡规划法规体系,逐步实现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面依法管理,把城市规划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起草修订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起草制定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对城市开发、建设各个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进行严格管制。

  (四)要提高规划部门的创新能力。加强对天津市城市定位指标体系、空间区划管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对城镇发展控制边界问题,选择条件成熟的地方进行试点。切实加强规划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强规划研究工作,着手组建天津市规划研究中心,聚集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针对规划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系统研究,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力度。

  (五)要切实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领导。抓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区县、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落实《总体规划》摆上重要位置,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市、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增强合力,切实加大实施《总体规划》的力度,自觉维护《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力实施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逐步把天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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