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事争议可申请仲裁 5月1日起施行有关办法

发布日期:2003-03-28    浏览次数:2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今后,本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争议时,均可依法申请仲裁。

  《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数递交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有权向知情者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人事争议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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