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通知 第29届奥运组委会将获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03-03-31    浏览次数:2

  记者日前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为了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我国顺利举办第29届奥运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已联合下发通知,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以及有关奥运会参与者,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据悉,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标志等无形资产的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还有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以及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均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像比赛用球等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均免征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此外,对组委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车辆购置税,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等,也都予以免征。

   与此同时,对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参与者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二是对中国奥委会取得按《联合市场开发协议》规定由组委会分期支付的补偿收入、按《举办城市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三是对参赛运动员来说,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免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