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建城〔2006〕121号)精神,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维护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保持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出租汽车总量

  按照《通知》提出的关于“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的要求,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实行总量控制”的规定,要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继续暂停发展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的通知》(津政发〔1999〕7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区县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新的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不得审批非轿车类小型、微型车辆用于各种形式的运营,严格禁止投放新的运力。对擅自或变相发展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的单位和部门,要追究其领导人责任。

  二、清理各类收费行为,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担

  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要求,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收费行为的监管,做好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不仅要清理各种收费项目,还要调查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严格落实已公布减收、取消的收费项目。对合法的收费项目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减免。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立项多收费,不得变相收费。凡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必须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并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举报电话。市财政、物价部门对举报查实的乱收费问题要及时予以认真纠正和查处。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检验等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检验并收取检验费以外,其他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性能等检验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所收取的检验费,在项目和标准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禁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行为。禁止各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各部门及企业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强制收取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强制购买安装防盗网、GPS设备等。

  三、加大对无证经营车辆的治理,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客管办等有关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加大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综合治理力度。要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和伪造营运证照的客运车辆、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要对有组织的非法运营的“黑车”运营团伙从严查处,坚决取缔;要严厉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要建立健全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按照不同时期的不同重点,明确目标任务,严格教育处罚,持续不断地开展打击“黑车”的专项治理活动,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四、加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逐步依法规范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市客管办要加强对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保证金”、“换人费”、“手续费”或利用驾驶员变更、车辆变更以违约金等名义变相收费以及擅自立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按照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出具收费凭证,规范收费行为。要按照行业的统一要求,认真贯彻出租汽车行业服务管理标准,落实对驾驶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对驾驶员的服务项目。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善待员工、关爱驾驶员”为主题的送温暖活动,切实帮助驾驶员解决实际问题,增强企业凝聚力。要落实企业保稳定责任制,凡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引发群体事件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

  各相关部门及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正面教育,通过开展荣辱观、职业道德、遵章守纪等教育活动,引导广大从业人员自觉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本领,改善服务形象;坚持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升队伍素质为核心,以树立行业新形象为目标,增强驾驶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继续推行出租汽车驾驶员积分考核制度,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优胜劣汰机制;实施《天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标准》,规范服务程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开展星级驾驶员评选活动,弘扬时代精神和行业正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基金。

  六、加快场站建设,提升设施水平

  按照有利于节约燃料能源和道路资源、有利于改善大气质量、有利于降低驾驶员劳动强度的原则,根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容市貌整治规划的标准,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客管办要密切配合,加快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供功能齐全的场站设施。在市内重要的窗口地区,如天津站、天津机场、天津港客运码头等大型交通枢纽,设置专用的出租汽车枢纽站;在车站、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客流集散地,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在公共汽车站、轨道交通站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换乘站;在有乘客需求的地区和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出租汽车限时限量的临时停靠点。各类出租汽车场站均应免费向全行业开放。要开展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的专项调查,按照市场的需求,制定出租汽车场站建设规划。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的管理,提高场站设施管理服务水平。

  七、建立租价油价联动机制,消化油价上涨因素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内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市应对成品油价格调整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工作方案,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客管办要全面落实临时性财政补贴的过渡措施,消化燃油价格上涨已经发生的成本增支因素。按照建立长效机制、相应联动、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租价油价联动机制,应对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后的波动变化趋势,有效缓解驾驶员的经营压力,保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保持行业稳定,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为此,由天津市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做好信息反馈。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与出租汽车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坚持把维护从业人员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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