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环保局关于我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关于我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我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根据《天津市“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 》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考”和“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函》(环办函〔2006〕708号)和《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决定》(津政发〔2006〕86号)要求,促进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实现我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目标,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保证人民群众在生态良性循环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二、充分认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水污染防治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首要任务是,以饮用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全国第六次环保大会也把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放在第一位;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又以签订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为核心内容,对“十一五”水污染防治任务进行了全面部署;全国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现场会再次强调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在任何时候都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我市水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经过三年创模,我市综合整治了14条景观河道,建设了12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了“十五”COD总量削减任务,水环境质量有了较大改善,引滦等饮用水源、海河等城市景观水体达到了相应功能区水质标准;但水资源依然短缺,生态用水没有保障,地表水环境容量有限,水环境功能区质量达标脆弱,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十一五”水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

  三、“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一)完成主要水污染物COD排放总量削减目标。到2008年底,全市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总量控制在13.9万吨;到2010年底,全市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总量控制在13.2万吨。

  (二)实现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全市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要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排放标准,在建和已建成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到2008年底前完成脱氮设施建设,到2010年底前排水要达到一级排放标准;排污单位排向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要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三级标准或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排污单位排向无环境容量水环境功能区的废水,要达到相应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排污单位排向尚有环境容量的水环境功能区的废水,要达到相应浓度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或无合理排放去向的,禁止排放。

  (三)主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质量稳定达标。引滦等饮用水源水质要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水质达标率要保持在96%以上;海河等城市景观河道要达到Ⅴ类水质标准;国家考核断面达到相应功能区水质标准,水质达标率100%;各建成区无劣Ⅴ类水体;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有所改善。

  四、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一)保障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建立饮用水源地管理信息系统,对饮用水源地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等实施动态管理。凡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要在2006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分级划定保护区,并按规定报政府审批;所有饮用水源保护区要在2006年底前树立标志牌;对确实不能继续作为饮用水源地的,要在2006年底前对饮用水源地或饮用水源功能区划进行调整,并报政府审批。

  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类污染源和隐患,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认真梳理、普查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限期整改;2006年底前,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保护区内所有违章建筑;2007年6月底前,取缔所有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

  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建设,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建立有效的饮用水源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2006年底前,各区县政府都要制定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列入政府应急预案体系。

  (二)加强城市景观河道保护和监管。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辖区内景观河道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杜绝市场、餐馆饭店、流动商贩等的垃圾污水乱泼乱倒行为,加快辖区内管网完善、河道综合治理和面源污染控制,消灭建成区周边黑臭水体,改善建成区水环境质量。

  市建委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海河开发,加快城市雨污分流管网的完善;市水利局、市市政局要密切协作,合理调度河流生态用水,构建城市景观河道水体循环系统。市建委、市市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局、市水产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强化景观河道及周边的日常管理,维护景观河道环境,保障建成区无劣Ⅴ类水体。

  (三)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结合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2005年-2010年)》等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

  依法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企业,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对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石油等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等重点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按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方案,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消除水污染隐患。

  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凡是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要求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2007年6月底前,对投入运营的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排污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6月底前,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无证排污。

  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对辖区内的重点排污企业,增加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2007年底前,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2008年6月底前,50%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2010年6月底前,80%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自动监控装置要与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联网;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标准征收排污费。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的定位和环保准入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违反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越级审批建设项目的单位要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水源保护区破坏严重的地区,环保部门要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强化“三同时”管理,禁止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投产;对未审批就开工、不审批也建设、治污设施不运行,以及以试运行为由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推进市场化运营管理工作。按照集中处理为主、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选取合适的处理工艺与规模,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凡废水不能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都要建设园区污水处理厂。2008年底,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建成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要达到80%,城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0%,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20%;2010年底,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5%以上,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30%。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要不断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保障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充分发挥环境效益。

  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现有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要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加大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改革力度。2006年底前,所有城镇开征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市内六区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吨,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不低于0.6元/吨;市建委要制定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五)控制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合理控制农业化肥施用量,严格控制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施用,逐步降低农田退水的水污染。

  加强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开展畜禽渔业养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综合防治示范,适当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加强集中式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2007年6月底前,完成一批具备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200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2010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和污水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五、实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水污染防治辖区政府负责制。各区县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负责,各有关委办局要对本部门所承担的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负责。

  (二)根据《天津市“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的要求,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天津市区县“十一五” 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与市各有关部门签订了“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

  (三)各区县政府,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将各项水污染防治项目纳入工作日程,落实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等规划中的治理项目,确保“十一五”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四)市环保局要统一组建并完善市辖海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控网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将监测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向市环保局通报。市环保局定期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质月报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季报,并统一发布水环境信息。

  (五)自2007年起,各区县政府于每年的1月和7月将主要水污染物COD总量削减情况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自2007年起,市环保局受市政府委托按年度对各区县政府和市开发区、 保税区、 市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次年2月末前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考核工作将坚持“三结合”、“三挂钩”的原则。即:自查和上级检查、抽查相结合,管理部门考核与专家校准相结合,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验收相结合;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与限期治理挂钩,与政府和干部工作政绩及个人奖惩挂钩。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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