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发展高增长、资源消耗低增长、环境污染负增长,构建科学发展新模式,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重大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十五”以来,我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城市经济布局,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力度,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环境质量逐步改善。2006年初我市被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巩固创模成果、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建设生态城市,标志着天津跨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
(二)环境形势不容乐观。我市环境保护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环境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承载力有限,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改善环境质量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监测、环保执法能力建设不足,环境监管体制机制还有待健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是天津发展新阶段的战略选择。从环境换取经济增长到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是环境保护的重大历史性飞跃。加强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必然要求,是探索新时期区域发展模式的迫切需要。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既是节约发展、清洁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更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将天津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历史性选择。
二、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正确处理经济总量增长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经济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构建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新格局。
(五)总体目标。2008年底,全面达到“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到2010年,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生态环境明显好转,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率先建成生态城区。“十一五”末,环境空气质量好于或等于二级天数占全年监测天数的85%以上,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大于96%,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再生水回用率达到30%,工业用水重复率大于9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0%,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下降1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到2015年,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把天津建设成为生态城市。
三、构建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
(六)严格环境准入。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对不同区域实行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工业项目要向工业园区内集中。强化规划管理,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区域环评,凡国家要求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对于有重大环境影响而又不能落实有效防治措施的规划,必须进行调整,形成公众参与、部门负责、环保审查、政府审批的规划环评机制。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擅自开工建设的,各相关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依法查处。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和各类保护区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形成项目审批、“三同时”管理与日常环境监管的联动机制。
(七)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并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严格控制和削减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区域环境工程建设,坚持新建项目“以新带老”,全面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每年以不低于2%的削减进度,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如期实现。
(八)全面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完善以水资源梯级利用、分质供水和循环利用相结合的高效水资源系统。建立以热电联产和能源梯级利用为特点的高效能源系统。健全以固体废物综合处理为代表的资源高效利用系统。推行清洁生产,对重点污染单位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行环境标识、能效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控制过度包装,提倡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建立固体废物交换机制,率先将滨海新区建成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
四、切实解决优化发展中的环境问题
(九)巩固创模成果。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6年至2008年巩固提高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三年工作指标的通知》(津政发〔2006〕61号),针对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绿化覆盖率等重点难点指标,深入实施蓝天、碧水、生态、安静等六大工程。各区县、各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层层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确保2009年如期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市政府每年公布各责任单位年度指标完成情况。
(十)加强水环境保护。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保护区内违章建筑,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和任何污染水体的活动,保障城市和农村饮用水安全。保证城市生态用水,完善城市管网雨污分流系统,确保建成区无劣五类水体。完善相应的管网配套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要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排放标准。排污单位排向污水处理厂的废水,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排向无环境容量水环境功能区的,要达到相应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排向尚有环境容量的水环境功能区的,要达到相应的浓度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未达到排放标准或无合理排放去向的,禁止排放。合理控制农业化肥施用量,严格控制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施用,加强流域禽畜养殖污染控制。
(十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推进燃煤电厂和10吨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十一五”期间,完成大港、军粮城、杨柳青、大唐盘山、国华盘山电厂等49项燃煤电厂和448项10吨以上工业及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确保完成二氧化硫的总量削减任务。新建电厂在实施烟气脱硫同时,必须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实施烟气脱硝。全面贯彻《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确保市政施工、建筑施工、房屋拆除、散体物料运输、堆场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扬尘污染。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凡是不达标的机动车不允许在我市生产、销售和上牌。控制有机废气和恶臭污染,禁止生产、储存、销售氯氟烃、哈龙产品及含氯氟烃类制冷剂的产品。
(十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成立生态城市建设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生态城市建设规划。大力开展生态区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等创建活动。到2010年,已列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区县要全部通过国家考核验收,全市1/4乡镇要建成环境优美乡镇。严防城市污染企业、污染项目向农村转移。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重点抓好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调查与综合治理、治理水土流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创建文明生态村、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六大工程,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十一五”期间建成蓟北山区森林生态功能区和南北两个湿地生态功能区。
五、创新环境管理保障机制
(十三)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城市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完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财政补助、设备折旧等鼓励约束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颁布实施满足环境质量、环境目标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技术规范。按照略高于治理成本的水平测算并提出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意见,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采取综合措施,形成环保执法的合力。对责令停业或关闭的排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形成执法联动机制。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严肃查处谎报瞒报的排污单位。定期公布环保违法单位名单,通报典型环境违法行为。
(十五)进一步增加环保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确保环境保护行政和事业的经费支出,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完善环保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基本建设投资进一步向环境保护倾斜。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推行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环境保护投入占全市GDP比重提高到3%以上。
(十六)推动环保科技创新。以滨海新区为重点,加强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用水安全等研究,对污水深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洁净煤、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现代化技术,积极开展生态气象的监测和生态评估工作,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加强环保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环保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增强科技成果转化率。大力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环保服务业等环保产业。扩大国际环境科技合作与交流,做好国际履约工作。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环保科技创新水平。加强创新型环保科技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环保科技创新人才。
(十七)全面推进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各级政府的人事、财政部门要保障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机构的人员配备、装备和经费,2008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要求。设立专职的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专职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建设污染源监控系统,实现对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完善空气和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滨海新区率先建成现代化的区域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预警体系。
(十八)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加强环保法制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继续深化“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广泛开展以创建生态城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人与自然和谐规律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利用意识、生态保护和建设意识。要将环境保护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人员的环境教育培训,增强企业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守法经营意识。新闻媒体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和任务,设立环境保护公益宣传专题栏目,强化环境新闻舆论监督,加强环境伦理道德和环境警示教育,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扩大公众知情权,实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等制度,提高社会参与环保的程度。完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公示制度,依法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的环境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完善环境保护领导体制。要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各级政府、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并作为本辖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保政绩考核,把环保目标分解为具体的工作要求和阶段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及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督察,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区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质量状况。
(二十)建立环境保护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实施环保奖惩制度。对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环境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不认真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违反产业政策,违反区域或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在项目审批上决策失误以及行政干预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等,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背后的渎职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二十一)加强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原则,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环保部门要会同海洋、气象、农业、水利、国土等有关部门健全全市环境监测网络,规范环境信息发布。经济综合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贯彻本决定的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并会同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