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以下简称《通知》) 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通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重要性的认识

  (一)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条件,创建和谐的生态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对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水生生物及其生态系统,与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共同构成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提高水生生态系统稳定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避免和减少水域生态灾害的发生,对改善景观和人居环境,控制外来有害物种侵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调整海域生产力结构,促进渔业增长方式转变,将为环渤海经济圈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利用水生生物的代谢循环功能改善水质,有利于发挥市区景观河道调控城市生态质量的主导作用,有利于节约能源、增加产出,促进海河开发及宜居生态城市的建设。

  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以实现水生生物资源丰富、水域生态环境优良和保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目标,以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域生态修复和水域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以进一步强化科研、执法和管理为支撑,立足天津,加强交流和区域联合,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动员社会广泛参与,为加快海河开发,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奋斗目标及工作任务

  (一)奋斗目标。

  1.近期。 到2010年,控制近海捕捞强度,缩减产量;稳定和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一步加大内陆水域渔业资源养护力度;加强水库河道和近岸海域的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有所改善;濒危物种数目增加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水生生物资源衰退、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保护区规范化、相关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科学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建立突发性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应急处理能力得到提高。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建立,水域生态修复工作逐步展开。积极推广自循环用水等健康和生态养殖技术,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污染。每年增殖重要水生生物苗种数量4亿尾左右,底播增殖苗种10亿粒以上。

  以发展城市型生态渔业为目标,提高对养殖池塘生态作用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一定规模的池塘面积,有农业的区和各县水域面积应维持在40%左右, 至少不得低于现有水平。加强海河、津河等景观河道的生态治理,采取投放水生生物苗种等措施改善水质,每年投放水生生物苗种1亿尾以上。

  建设汉沽区营城污水处理厂、塘沽区南排河污水处理厂、塘沽区新河污水处理厂和保税区污水处理厂,使污水处理能力逐步满足滨海新区发展的需要。

  加强人工鱼礁(巢)群建设。在近岸海域建设人工鱼礁群2个,在水库、河道建设人工鱼巢群30个,营造小型人工生态系,改善局部生态环境,恢复渔业资源。新建一座资源增殖站。

  加强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和水域生态环境监测, 对我市60%的海域、 50%的内陆水域面积的水生生物资源环境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基本掌握我市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状况及其变动趋势,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污染治理和工程补偿提供科学依据。

  实现水域污染事故及时、准确的调查处理和有效防治,水域生态灾害预警预报率达到50%,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率达到65%;加强赤潮灾害预防控制治理,最大限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对受大型工程影响的水生生物的抢救性保护和补偿工作及水域生态修复工作得到落实。

  2.中期。 到2020年,全面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捕捞生产与可持续产量相适应,生态退化的水域环境得到明显修复,濒危物种数目增加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重要水生生物资源利用进入良性循环,水域生态环境整体得到改善,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保护。每年增殖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数量达到20亿尾(粒),典型水域生态系统得到保护。水域生态灾害预警预报率达到70%,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率达到90%。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达标。

  3.远期。 经过长期努力,到本世纪中叶,使我市水生生物资源得到良好养护和合理利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域生态系统整体处于良好状态。水生生物资源丰富多样、水域生态环境优美。

  (二)工作任务。

  1.严格控制捕捞能力的增长, 规范捕捞行为。强化休渔制度、捕捞配额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等各项保护管理制度,维护作业秩序,保障渔业安全。

  2.加强水产资源恢复增殖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通过建立汉沽区浅海贝类资源恢复增殖区,汉沽大神堂青蛤、牡蛎、多毛类资源恢复增殖区,大港贝类资源恢复增殖区,近海水生生物产卵场保护区,鲈鱼种质资源保护区,对重要渔业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3.加大水生生物生态结构调整和重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力度。扩大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梭鱼、经济贝类等渔业资源的增殖。

  4.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恢复沿海湿地生态系统。

  对典型的生态区域实施严格的生态保护和生态涵养,对脆弱敏感的海洋生态区实行限制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加强受损生态系统与重点海域的生态修复,重点是鱼虾产卵场的生态修复。加强对大神堂外海活体牡蛎礁的研究,制定保护措施。

  5.加大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 建立健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拯救及外来物种监管机制。建立水生野生动物救治中心,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得到有效保护,濒危物种数目增加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6.加强水域使用管理和监督, 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供空间。搞好水域环境综合整治,强化海岸带综合管理,控制沿岸土地的非生态开发,避免海岸带生态环境的破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对被破坏的水域生态环境,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原状。

  7.建立基础资料数据库, 制订应急措施。集成科研力量,运用现代监测、信息网络和生物技术对全市水生生物多样性状况及资源数量进行系统调查和连续监测。开展水域生态环境灾害应急监测与评价,掌握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准确评估灾害造成的损失。

  8.建立和完善水生生物资源监测、 水生生物检验检疫、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水生生物种质鉴定等体系。充分发挥引育种中心的作用,加强外来水生生物物种管理,保证水生生物种质安全和质量,使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危害得到有效监控。完善生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对水域生态造成的危害。

  9.开展水生生物及水域生态修复技术等基础研究。 结合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滨海新区建设,成立渤海海洋生物及生态研究所,为环渤海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10.建立渔民转产服务体系和渔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转产转业的渔民得到妥善安置,生产生活困难的渔民得到救助。

  11.加强执法监管。重点对港口、船舶、海上石油开采、纳水单位等对水生生物产生不利影响的单位进行监管。

  12.加强水库、河道等水域的生态治理。水库的生态修复要依据水库的功能确定方案,发挥“以鱼养水”的平衡作用,构建水生生物的合理结构。对受损河道的水域生态系统开展综合调查,提出系统的综合评价结果和整治修复方案,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进行生态修复及生物资源增殖。

  13.减轻面源污染,防止影响周边水域生态环境。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村容整洁的要求建设一定规模的池塘,利用水生生物技术做好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的处理。逐步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厂、城镇垃圾处理厂,船舶污水、垃圾接收和处理设施的建设。

  14.推动养殖方式转变,加强养殖水域的监督和管理。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制定生态养殖规划,健全养殖环境技术规范,实施“测水养殖”,加强养殖环境监督管理。开展对重要水域的养殖容量调查和评估,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加强对养殖过程投入品的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要加强研究、推广循环水养殖技术,提高节水节能水平。扩大水产养殖标准化生产范围,控制养殖废水排放,减少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污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水产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等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产局。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落实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有关工作。要充分认识到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是生态修复与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以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体系。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

  (二)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资金投入。要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计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争取国家支持。各级财政要在加大投入的同时统筹安排,整合各种有关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经费。提取排污费的15%、 土地出让金的1%和一定比例的海域使用金集中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活动。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投入、部门筹资、企业资金、个人捐助、国际援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开发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交纳资源增殖保护费用,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供资金保障。

  (三)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类水生生物自然保护机构的水族展示、科研教育单位的教育和培训以及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树立生态文明的发展观、道德观、价值观,增强市民生态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与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等部门制定的渤海天津碧海行动计划、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计划、天津市碧水工程实施方案、天津市再生水回用规划、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计划、项目相衔接的机制,做好项目的关联性分析,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达到促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目的。

  (五)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法管理。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执法监察程序,逐步增加财政对渔业执法工作的支持,不断改善执法手段和执法设施,提高执法监察的能力和水平,开展形式多样的联合执法检查,保障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目标的实现。

  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要加强执法监督,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对工程污染物实施跟踪监控。对水利水电、围垦、海洋海岸工程等建设工程,环保或海洋部门在批准或核准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之前,应依法征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相关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六)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方面的科研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科学研究,通过科技创新突破水域生态修复和生态治污等一些技术难题。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保护管理经验,不断提升我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平。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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