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争议协调和裁决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合情、公开公平公正、先协调后裁决、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本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机关,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机构。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制度。
所属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统计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扎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费具体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提供保障。
第六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先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不一致的,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的程序进行。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协 调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在其批准并予以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当明确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第八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提出。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有争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提出。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前三款中,提出争议的组织、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
第九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申请人可以自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协调完毕。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机关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
第三章 裁 决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结果告知书之日起的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十一条 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协调结果告知书;(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五)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六)裁决工作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三)申请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提出裁决申请的;(二)经过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又就同一事项申请裁决的;(三)裁决工作机构已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又就同一事项申请裁决的;(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对裁决申请事项已有裁决或决定结果的或者正在审理之中的;(五)依法不属于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裁决工作机构接到裁决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拟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裁决工作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前款规定期限自补正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裁决工作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工作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裁决申请事项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复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裁决工作机构的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裁决工作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一般实行书面审查。
裁决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当面审理。
第十八条 裁决工作机构应当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当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民函〔2006〕288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农村社区是城乡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加强农村社区建设,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把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管理向农村基层延伸,对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升农村社区文明程度,促进农村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开展农村社区建设,依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把农民群众组织起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依靠自身力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同时也为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提供一种机制,有利于促进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还可以进一步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完善基层管理和服务网络,形成一个有效的载体,让农民群众直接参与社区管理,表达个人意愿和合理诉求,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实现城乡社会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深化村民自治,提升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努力推进和谐天津建设。
农村社区建设工作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需要解决的问题,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农村社区建设成果的标准。
——扩大民主、村民自治。切实尊重和保障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提升农村社区管理与服务功能,增强社区凝聚力,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新机制。
——依靠群众、广泛参与。培育农村社区民间组织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开展群众性互助和自娱自乐活动,增强群众的文化认同感和家园归属感。
——整合资源、共建共享。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对各项惠农政策、措施和各方的物质帮助进行整合,使之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切从实际出发,力戒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不贪大求全,要突出特色、循序渐进、不断深化,力求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和初步安排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目标是:适应建设和谐天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建设、社会保障建设、民主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不断提升农村社区功能,努力把农村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2007年,要科学拟定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内容和方法,处理好与现行法规政策的衔接,在我市有农业的区和各县分别确定1至2个农村社区进行试点工作,初步形成城郊结合部农村社区、集镇中心村社区、传统农村社区等不同类型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
从2008年起,按照农村社区试点的经验和基本模式,在全市普遍开展农村社区建设。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区生产生活基础设施要达到文明生态村创建工程的标准。每个社区都要建设一所综合服务中心,其中包括村民学校和专项活动站,具备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综合治理、纠纷调解、计划生育、就业维权和卫生环境管理等基本功能,并为社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条件。每个社区都建有室内外活动和健身的场所,有阅览室、文化宣传长廊等宣传阵地和便民商业服务店(点)。
(二)完善服务保障功能。形成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各类专项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安全、方便、周到的服务。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化管理;做好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推进农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培训;推进日用消费品连锁店进乡村、农业生产资料连锁店进乡镇和有组织的农副产品进市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发展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围绕中心工作和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开展经常性的志愿服务和专业技术信息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农村社区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对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做到应保尽保;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与之配套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和社区养老服务。
(三)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农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和保障村委会有效开展工作,确保村民代表依法产生,支持村民代表会议坚持例会制度,依法对村级事务行使决策权。村委会成员的产生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制度健全,工作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及时、规范。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能够发挥民主监督和参与民主管理作用。社区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健全并定期开展活动。
(四)繁荣社区文化教育。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纽带,充分发挥农村社区文化活动阵地作用。把村民学校建设成为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习型社区的重要载体,开展各类培训教育,宣传推广实用技术和致富信息;开展科普、普法、思想道德及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等宣传教育。经常组织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深入开展创建和谐村镇、和谐家庭和军民、警民、社企共建活动。开展“六进社区”、“五个一建设”、农村体育“五个一工程”和争做文明市民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五)搞好平安创建。落实农村平安建设各项要求,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设立社区警务室,活跃群防群治工作,保证治安防控措施到位。规范管理社区人口、流动人口以及租住房屋户,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和社区矫正工作达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 社区人际关系和谐, 无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扫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黑恶势力活动,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
五、保证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村社区建设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协同、村级组织牵头、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村社区建设运行机制。要调整和充实市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建立农村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各区县和乡镇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各村委会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农村社区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同部署、一体推进。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各乡镇政府要指导村级组织制定好农村社区建设规划,解决办公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问题。
(二)加大投入,整合资源,为农村社区建设提供物质和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县及乡镇财政部门要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设立专项经费并逐年加大投入。各村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社区建设经费,培育发展农村社区志愿者组织、民间组织和兴办社区公益性事业。市小城镇建设、文明生态村工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其他支农经费要与农村社区建设对接,形成部门齐抓共建的合力。要整合社会资源,挖掘社区潜力,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提倡区县、乡镇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结对帮扶农村社区,积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
(三)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参与机制,壮大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力量。建立考核、民主评议、工资待遇、保险、奖惩等制度,激发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农村社区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发动农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以投资服务设施、自愿捐款、义务劳动等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农民的作用,依托共青团、妇女组织等成立社区志愿者组织,不断壮大志愿服务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制定完善志愿者服务扶持政策和志愿者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各种激励保障制度。
(四)坚持创新发展,不断提高农村社区建设水平。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要注重从实际出发,打造农村社区文化品牌,形成地区特色。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创新活动的内容与形式,不断丰富和完善农村社区工作模式。要努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探索新途径,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持续健康发展。要正确处理巩固成果和创新发展的关系,树立更高标准,追求更高水平,在继承中发展,在创新中前进,使我市农村社区建设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