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05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等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津政发〔2005〕55号)。为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壮大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经营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商贸、物流、信息、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和农业科研、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农产品流通等现代农业,以及加工贸易、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的产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出口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制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允许非公有资本按照政府规划和审批条件投资建设加油站及仓储设施,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业务。

  二、进一步降低非公有资本的准入门槛。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有关“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实行审批制,改为实行备案制。对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项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通过适当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等方式组织实施。对质监部门要求有关企业在规模、设备、资金等方面必须达到的部分限制性规定(行政许可事项除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分步达到规定要求,企业在此期间可到质监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进一步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负担。自2007年1月1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

  四、进一步清理各种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政收费和罚没项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6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6〕19号)规定,进一步规范、控制各类检查、检测、检验,统一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变相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五、公安、工商、税务、质监、卫生、环保、市容、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彻底清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政收费和罚没项目,严禁将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单位经费和个人收入挂钩。不允许逐级下达收费和罚没收入指标;不允许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各种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按时足额上缴国库,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不再将此作为核定或返还办案经费的依据。各行政执法部门所需执法经费列入当期财政预算。

  六、进一步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部门自行设定的年检项目一律取消。凡非行政许可的年检一律实行备案制。必须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压缩年检内容,简化年检手续并逐步取消各类年检收费。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组织有年检职能的部门对各种年检事项进行专项清理核定,并抓紧制定企业年检制度改革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积极探索和试行免检免验制度。对市政府命名的天津市百强私营企业和天津市优秀私营企业,企业在获评后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信誉良好的,在行政法规必须保留的各种行政许可类年检中,实行年检备案制并免除各类年检收费。

  七、进一步简化企业工商年检。除涉及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和政府有明确要求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的企业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再作为企业工商年检的审查要件。

  将原工商年检的8种报告书压缩为4种,并取消原报告书中营业期限、股东出资、股东变更、分支机构、股票发行情况等10项填报内容。

  八、对企业在注册资金方面存在的一般违规问题,凡数额较小、及时改正、未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从轻处理。对年检中发现的非举报投诉的注册资本问题,只要未对社会与他人造成危害、企业积极整改的,可按“三步式”方法从轻处理或不予经济处罚。

  九、扩大信用信息联网服务范围。将目前工商、国税、地税、劳动、统计五部门联网进一步扩大到金融、保险、证券等有关部门,并逐步将工商、税务、海关、公安、银行、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以及担保机构等中介组织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在不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网,设置诚信公示、失信公示、信用警示、企业展示等栏目,向社会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获国家和省市名牌或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等良好企业信息,以及拖欠银行贷款、欠缴社保费用、拖欠工程款、拖欠员工工资、有商业贿赂行为等不良企业信息,开展提醒商业交往中注意安全防范、规避交易风险等综合信用信息服务。

  十、进一步加大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扶持力度。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有针对性地制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培育规划,根据企业在本市及国内同行业中的排名与产品市场占有率,制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培育梯次方案,实施分类指导,步步推进。注重发挥骨干企业的品牌效应,构筑群体优势,培育一批区域品牌、行业品牌和产业集群品牌。自2007年至2010年,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本市商标注册企业, 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本市商标注册企业,由企业税款缴纳地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命名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从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在加强市场监管的基础上,严厉打击假冒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伪劣产品和假冒中华老字号的伪劣产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进一步加强行业产业投资引导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的投资引导服务工作,鼓励支持其发展高科技含量、符合我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准入标准的项目。坚决制止新建和扩建高污染、高能耗、高消耗和低效益的项目,有关部门在进行投资管理、工商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电力供应、安全督查等审核时,要加强管理,协同配合,严把准入关,切实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十二、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领办、创办私营企业。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本科毕业生,毕业2年内凭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单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单位登记集体户口;单位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亲友处登记集体户口或在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集体户口的人才、劳务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有关机构应优先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对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签定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领办、创办私营企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贷款支持,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十三、进一步鼓励中高级人才到滨海新区创业。在滨海新区试行适当奖励政策。对本市及外埠私营企业、投资者以及具有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以自然人名义在滨海新区内兴办的私营企业,经区县政府批准,自赢利之日起3年内,可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县留成部分以及契税、房产税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部分必须用于购买本市商品房或在本市购买交通工具等其他固定资产。

  十四、在滨海新区试行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骨干实行股权激励。企业对确有突出贡献并给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或其他员工,可按增加经济效益的一定比例实行股权奖励,依据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以及有关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证件,办理股东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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