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信委发〔2013〕3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玻璃纤维行业管理,依据《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6号),做好企业准入公告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受理本地区玻璃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及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需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公告申请予以受理。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
2、《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6号)
(联系人:钟楠,张晶;联系电话:57587686,57587682)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