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条件
(一)本人家庭生活基础在我市,配偶(含现役军官和现役文职干部,下同)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只身到我市安置的;
(二)本人原籍或户籍在我市并从我市入伍的;
(三)配偶在我市原有常住户口、从我市迁出随军的;
(四)独生子女在我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或独生子女为部队营级以上现役军官或相当职级的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我市的,或者子女都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
(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且父母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或本人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
二、进入我市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
各区县都要讲政治、顾大局,认真负责地落实好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任务。安置去向遵循以下原则:
(一)接收分散居住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一般安置在具备长期居住条件的生活居住地,其居住地在哪个区县就安置在哪个区县。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子女分别居住在我市不同区县的,安置在本人长期居住的区县。
(三)已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较多的区县,可将集中居住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跨区县安置,由接收人数较少、相邻或交通便利的区县负责安置。
(四)接收集中居住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为了便于服务管理,必须由一个军休所负责,不能分别由几个军休所接收安置。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在我市安置的交接问题
(一)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当年下达的安置计划,由市民政局提出安置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向各区县下达安置任务。市、区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对于符合我市安置条件的,通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在妥善解决其在部队的各种遗留问题后办理交接手续。
(二)部队移交集中居住、人数较多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要先解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活动站,以保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学习活动场地。移交前军地双方要协商规划、建设好学习活动站。
(三)集中居住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跨区县安置时,其配偶和子女就业就学问题由离休退休干部户籍所在的居住地区县负责。
四、关于在津落户问题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其原所在部队实行货币化分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配偶和随迁子女在居住地落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符合进我市条件的,允许其:(一)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及未婚待业、失业子女,以及已丧失劳动能力、随军时间较长的父母来津落户;(二)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准许一名已工作的未婚子女来津落户;(三)确无已工作的未婚子女,也可随迁一名已工作的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津落户。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公安部门凭民政部门开具的批准接收介绍信和有关证件,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配偶、子女来津后就业、就学问题
(一)随迁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子女,由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及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的配偶、子女是待业、失业的,一律自谋职业。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就学,享受天津市市民同等待遇,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他们的入学、转学工作。
(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我市落户,享受我市城镇退伍军人待遇。
六、关于经费问题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各项经费,均由部队在办理交接手续时,一次性拨给负责安置的区县民政部门。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当年所需其他经费,由负责安置的区县民政部门,按天津市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标准,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预算列支。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服务管理工作和工作人员等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
(四)对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多、经济负担重、财政困难的区县,所需地方经费,由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军队退休士官和武警部队、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意见〉》(津政发〔1983〕161号)同时废止。
天 津 市 民 政 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政治部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