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陈钰兰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2

  福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同意福建省福清市公证处陈钰兰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报告》(榕司〔2013〕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陈钰兰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由原来的福建省福清市公证处变更为福建省永泰县公证处。

  此复。

  福建省司法厅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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